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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户(购买者)
乙方: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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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
1.1 甲方加入天工造价会员享有会员所有服务,具体内容:
个人材价会员:
网站端查阅公路、建筑行业信息价;
企业会员:
查阅下载公路、建筑行业信息价;
查阅下载全国市场价;
指标;
WEC软件对接应用:刷价、查价等;
标准定额。
1.2 甲方需要自行配备上网所需设备,包括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它必备上网装置,还需自行负担企业上网所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1.3 企业会员授权使用时间:从初始管理员进入企业会员管理系统激活当天开始计算。
(在使用期间可以增加新用户,新增用户使用本服务的价格应与本次价格一致,新增用户的授权使用截止日期应与此次截止日期保持一致,并针对新增该用户时剩余的有效授权使用时间按比例计算该新增用户使用本服务的价格。)
授权使用用户数: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开通授权使用账户(甲方可通过企业会员管理系统自行查看购买用户数及开通授权记录)。
个人材价会员授权使用时间:从甲方支付成功后,则乙方立即给甲方对应账号开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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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若发现天工造价发布的信息不准确或发生错误,以及其它错误行为,应及时通知乙方;
2.1.2 甲方的所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出现任何纠纷及不良结果,将由行为人独立承担所有责任;
2.1.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会员帐号及密码只供甲方使用。如甲方将帐号或密码丢失或被盗,应及时重新登记并重新设置密码。甲方造成的帐号失密,应自行承担责任。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2.2.2 乙方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将发出警告,并保留停止或终止其会员资格的权利;
2.2.3 乙方应及时更新资料,以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服务要求;
2.2.4 乙方将不定期对网站进行升级,保证系统优化与功能升级;
2.2.5 乙方不得泄露甲方注册会员的所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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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的费用和付款
3.1 甲方需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订单中所列的使用许可费用;
3.2 付款责任不可取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乙方违约的情形之外,所付费用将不予退还;
3.3 乙方根据开放用户数,即订单中所填入授权使用用户数收取费用,甲方不得以实际用户数小于附件中开放用户数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3.4 在甲方欠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自动停止甲方所用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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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抗力
4.1 不可抗力是指超出甲乙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4.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被迫终止或中止合同的执行,受阻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尽快通知对方。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5日内,将有关机关证明文件以最快方式邮寄对方,以使对方检查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解除后,应用书面方式尽快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本合同中止或延迟履行超过30天,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合同进一步履行问题。任何一方无需向另一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履行义务的责任,但此条款并不适用于乙方为已提供的服务所应支付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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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终止
5.1 自甲方购买后,账号授权开通当日开始生效,直至规定的服务已履行完毕。
5.2 服务期间,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可随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a) 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某一重要义务,且未按通知方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中的规定补救;
(b) 另一方破产,或者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对象,或者歇业,或者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c) 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如约履行义务,造成甲方帐号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服务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未消费期限内的帐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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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免责声明
乙方对下列事项不作任何陈述与保证:
(a) 由于天工造价网站与甲方所使用的第三方软件和硬件(如系统、手机、电脑)发生了不兼容或者报错情形,乙方不负责,也不能保证上述情况不会发生;
(b) 甲方在享有信息服务过程中,因设备故障、病毒、操作失误、兼容性、第三方软件等造成的数据丢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可配合甲方修复系统;
(c) 鉴于天工造价是标准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乙方不能保证根据甲方的个性化要求对信息会员服务进行特别的修正;
(d) 因互联网通信的固有缺陷而产生的限制、延迟和其他问题所造成的查询失败等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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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的解决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